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浙江等3省2016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方案的意見
農辦財〔2016〕65號
浙江、福建、湖南省農業(農機)廳(局)、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報送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方案的請示》(浙農〔2016〕10號)、《福建省農業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報送〈福建省農機購置補貼新產品補貼試點方案〉的報告》(閩農計〔2016〕147號)、《關于報送湖南省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方案的報告》(湘農機計〔2015〕43號)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浙江、福建、湖南省開展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本著簡政放權、鼓勵創新、積極穩妥、風險可控的原則,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科學選擇試點區域
為確保試點有序推進,政策實施初期,要根據基層意愿和管理能力、擬試點產品供給情況等實際,選擇部分重點市、縣開展試點。
二、審慎確定試點產品
統籌考慮我國農機產品創新與省域內農機產品需求狀況,依據《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考《農業機械分類(NY/T1640-2015)》等技術文件,公平公正公開遴選試點機具品目和產品,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嚴禁地方保護。
試點產品須屬于農業機械,同時還要符合下述條件:屬性上明確,只能用于農業生產領域,且現階段每省試點機具品目不宜超過3個;技術上先進,填補國產農機制造空白,或具有重大科技進步、技術發明和集成創新特征;生產上急需,能夠有力推進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或能夠顯著提升當地農業主導產業機械化水平;安全上合格,產品須符合國家強制安全標準;風險上可控,產品技術、質量、服務等各種風險在可控范圍內。
三、合理安排試點資金
試點產品尚有技術改進空間,試點期間應合理控制資金規模和補貼標準。對試點資金規模實行雙控,即不超過試點省年度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總規模的10%和資金量2000萬元。對試點產品補貼標準,可以參照現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測定,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測定,但不宜過高,測算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
四、積極探索操作方式
可按照現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方式操作,也可以參照項目管理等方式操作。要切實加強試點全程監督管理,扎實開展績效考核,努力探索可復制推廣的工作機制和操作方式。要在省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全面公開試點情況,包括產品品目、補貼標準、實施區域、受益信息等,特別要事先公告新產品的技術優勢、潛在問題等,提醒購機者自主判斷試點產品在農業生產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五、明確責任義務
獲得農機新產品補貼須由購機者提出申請。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試點產品產銷企業對產品質量和服務承擔主體責任,應保證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強制安全標準,且其性能達到企業承諾的指定標準,售后服務等符合相關規定。
試點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試點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其生產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六、其他相關要求
新產品補貼試點以省為主負責組織開展。要圍繞補什么、補多少、怎么補等關鍵環節工作,嚴密程序、科學決策,研究建立試點容錯糾錯機制,切實加強風險防控,確保資金安全、人員安全和產品使用安全。試點期限截至2017年3月底,農業部、財政部兩部將根據試點評估情況決定是否繼續開展試點。探索試點產品退出機制,同一類產品試點周期最長不超過3個補貼年度。各試點省要加強新產品試點全程跟蹤,并于試點結束前將試點工作總結報送農業部財務司、農機化司和財政部農業司。對問題頻發、成效不明顯的試點,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自行調整或停止。
請根據本意見要求,以及《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5〕6號)、《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6年部分財政支農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農辦財〔2016〕22號)等相關要求,研究制定試點方案,并盡快組織實施。
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6年9月1日
(農業部辦公廳)